湖南省卫健委回应“肝源费”称“成人肝脏25万元一个”这规定合法吗?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发布时间:2024-04-24 02:29:47

  近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生向肝移植患者家属收取“肝源费”一事引发网友热议。

  当事人蒋先生称,2018年8月13日晚,其父亲在湘雅三医院科完成了肝移植手术,术后第4天去世。手术前,主治医生提出,除支付常规的医疗费用之外,还要给捐赠者家属10万元“肝源费”,他支付给主治医师王某和副主任医师赵某某10万元现金,对方没提供单据。事后,蒋先生怀疑医院收取这笔费用涉嫌违规,曾试图向主治医生询问费用去向并索要单据,遭到拒绝。

  湖南省卫健委医政处工作人员和记者说,根据《湖南省人体器官获取成本收费标准》,成人肝脏25万元一个,给捐赠者家属用作安葬费、人力成本、误工交通费等。“但是要提供对应的费用证明,由OPO办公室,配备证件的有关人员收取。”(据8月16日新京报)

  湖南省卫健委的这个回应,让原本就扑朔迷离的“肝源费”,显得更为不清不楚。因为,当事人蒋先生此前从医院得知的信息是,这个“肝源费”是红十字会收的,与医院没关系。而红十字会方面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确实会对捐赠者给予补助,但补助来源主要是社会力量,并不会是捐、受双方点对点补助,而且禁止医生私下收取现金,且没有“肝源费”的说法。并且,湖南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还称,经核查未收到该笔捐赠。

  这样,湖南省卫健委的回复,与红十字会的说法就有矛盾之处。湖南省卫健委的回应所蕴含的意思是,该费用是有依据,有规定的,可根据“成人肝脏25万元一个”的标准来收,只不过要提供对应的费用证明而已。这不但与大众所认知的器官捐献无偿、自愿的原则相悖,也让器官捐献这一公益行为蒙上了功利色彩。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交不出这25万元,患者就没有接受的机会?

  而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发布的《人体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人体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手术,除了收取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并且这所有费用的收取标准,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其中并未包括给捐赠者家属用作安葬费、人力成本、误工交通费等用途的费用,湖南这一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符合?

  2021年6月,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发布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也规定,移植医院代收费的标准即提供器官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在收取费用后,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患者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移植医院应当将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本院财务管理,禁止账外流转。由这样来看,医院医生收取现金,以救助为名不给家属开收据等行为,也是违反规定的。

  从报道来看,医院方认为与蒋先生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法院也判了,调解后钱也退给他了,不知道他还在纠结什么。”或许,整件事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和法规上的不明晰,方式方法的不规范,其中还有几率存在“潜规则”,正是蒋先生以及别的可能需要接受器官捐献的患者及家属最为纠结和不解之处。

  对捐献者困难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合情合理,但的自愿、无偿原则必须遵循,不容许有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利诱。如果受捐者家属莫名交了没有收据的费用,这对于慈善事业无疑是一种亵渎。

  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应该是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初衷、为目的。因此,针对此事,相关各方应该有更权威、更公正、更具有说服力的规范性回应,不要像“挤牙膏”一样,问一点说一点,干脆一次性把“肝源费”这事说清楚,讲明白。这样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自然会有公论。

  极目锐评湖南省卫健委回应“肝源费”,称“成人肝脏25万元一个”,这规定合法吗?

  近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生向肝移植患者家属收取“肝源费”一事引发网友热议。

  当事人蒋先生称,2018年8月13日晚,其父亲在湘雅三医院科完成了肝移植手术,术后第4天去世。手术前,主治医生提出,除支付常规的医疗费用之外,还要给捐赠者家属10万元“肝源费”,他支付给主治医师王某和副主任医师赵某某10万元现金,对方没有提供单据。事后,蒋先生怀疑医院收取这笔费用涉嫌违规,曾试图向主治医生询问费用去向并索要单据,遭到拒绝。

  湖南省卫健委医政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湖南省人体器官获取成本收费标准》,成人肝脏25万元一个,给捐赠者家属用作安葬费、人力成本、误工交通费等。“但是要提供相应的费用证明,由OPO办公室,配备证件的相关人员收取。”(据8月16日新京报)

  湖南省卫健委的这个回应,让原本就扑朔迷离的“肝源费”,显得更加不清不楚。因为,当事人蒋先生此前从医院得知的信息是,这个“肝源费”是红十字会收的,与医院没有关系。而红十字会方面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确实会对捐赠者给予补助,但补助来源主要是社会力量,并不会是捐、受双方点对点补助,而且禁止医生私下收取现金,且没有“肝源费”的说法。并且,湖南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还称,经核查未收到该笔捐赠。

  这样,湖南省卫健委的回复,与红十字会的说法就有矛盾之处。湖南省卫健委的回应所蕴含的意思是,该费用是有依据,有规定的,可以按照“成人肝脏25万元一个”的标准来收,只不过要提供相应的费用证明而已。这不但与大众所认知的器官捐献无偿、自愿的原则相悖,也让器官捐献这一公益行为蒙上了功利色彩。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交不出这25万元,患者就没有接受的机会?

  而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发布的《人体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人体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手术,除了收取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并且这所有费用的收取标准,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其中并未包括给捐赠者家属用作安葬费、人力成本、误工交通费等用途的费用,湖南这一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符合?

  2021年6月,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发布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也规定,移植医院代收费的标准即提供器官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收取费用后,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患者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移植医院应当将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本院财务管理,禁止账外流转。由此来看,医院医生收取现金,以救助为名不给家属开收据等行为,也是违反规定的。

  从报道来看,医院方认为与蒋先生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法院也判了,调解后钱也退给他了,不知道他还在纠结什么。”或许,整件事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法规上的不明晰,方式方法的不规范,其中还可能存在“潜规则”,正是蒋先生以及其他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接受器官捐献的患者及家属最为纠结和不解之处。

  对捐献者困难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合情合理,但的自愿、无偿原则一定要遵循,不容许有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利诱。如果受捐者家属莫名交了没有收据的费用,这对于慈善事业无疑是一种亵渎。

  所有的法律和法规,都应该是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初衷、为目的。因此,针对此事,相关各方应该有更权威、更公正、更具有说服力的规范性回应,不要像“挤牙膏”一样,问一点说一点,干脆一次性把“肝源费”这事说清楚,讲明白。这样做是不是满足国家规定,是否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自然会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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