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发布时间:2024-04-18 00:16:25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的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应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逐渐完备,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逐步的提升,相关联的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双能X线吸收测定法(DXA)测量骨密度的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管理类别为II类,分类编码为06-01-09。

  按照测量部位不同,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分为中轴骨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和外周骨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中轴骨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大多数都用在测量椎骨和股骨,外周骨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用于四肢和/或跟骨的测定。

  应提供X射线骨密度仪的工作原理,描述双能产生的方式,如:脉冲电压方式、双能曝光方式(高低压切换)、恒稳电压方式(K-缘过滤器)、双能探测器方式,可提供工作原理图进行说明。

  1.整机完整描述,应包括组件描述、产品图示,图示中应清楚地标识关键组件及必要注释。应注明选配件。应列出预计与X射线骨密度仪配套使用的所有附件,并对每个附件提供完整描述,包括照片、结构、材料。

  系统参数包括但不限于:X射线扫描方式(笔形束扫描、宽角扇形束扫描、锥形束扫描、窄角扇形扫描);扫描信息采集方式(点采集、线采集、面采集)、高低能KV值、扫描角度、扫描模式、扫描范围、测量部位、准确性、精确性、扫描时间、辐射剂量。

  附加功能(如适用):如,非典型股骨骨折功能、FRAX评估、腹主动脉钙化评估、椎体骨折评价、髋关节几何结构评估等。

  高压发生器:型号、电源条件(额定电网电压、相数、频率)、高压模式(连续/脉冲),管电压范围、管电流范围、加载时间范围、电流时间积范围以及准确度要求、逆变方式。

  X射线管组件:型号、阳极类型(固定/旋转)、阳极热容量、最大连续热耗散、标称管电压、焦点标称值、靶材、靶角。

  探测器:型号、结构(闪烁体材料涂层:如碘化铯、硫氧化钆等);光电转换器件:如薄膜晶体管TFT、电荷耦合器件CCD、互补型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探测原理示意图并详述关键结构;探测器分类(如按照像素排列方式分为线阵探测器、面阵探测器;按能量转换方式的分为直接转换平板探测器 、间接转换平板探测器、按数据传输方式分为有线探测器、无线探测器)、探测器尺寸、有效视野尺寸、像素矩阵(水平和垂直)、像素尺寸、量子探测效率DQE。

  4.产品测量值与计算值的描述。应提供测试结果所有页面的副本。测试结果既可展示在显示器上亦可以硬质副本形式打印出来。测量值与计算值应包括:骨密度(BMD)和或骨矿物质含量(BMC)、面积(Area)(如适用);T-值、Z-值(如适用)。

  设备界面、输出报告应使用中文。报告中输出图像处应备注:骨密度图像不用于诊断。

  应按照附录示例提供型号规格划分表/产品配置表。描述不同配置产品差异(如适用,应提供图示)。

  示例1:该产品用于对成人腰椎和股骨近端、和/或前臂部位的骨密度做测量。测定结果可与其他临床危险因素相结合帮助医生对导致骨密度下降的骨质疏松症和医疗状况做出诊断并最终用于评估骨折风险。该产品也可用于体成分测量。

  2.预期使用环境:应明确使用地点和使用环境,使用环境应包括温度、湿度、海拔大气压范围以及适合国内辐射防护标准的设备屏蔽条件。若产品为便携式,也应考虑辐射防护的要求。

  4.禁忌症:如产品具有禁忌症,应予以说明。并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

  应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公告执行。若采用新技术,应说明是成熟的技术,还是全新的首创技术,如果本设备是采用的新技术、新功能能在其他已上市的设备上找到类似的功能及应用,能够使用多台参比机器对比说明,应提供区别于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技术特征说明。

  1.提供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性能指标建议参照YY/T 0724中相应条款。不适用的条款及试验方法应明确不适用的合理理由。如果采用了标准外的替代指标和试验方法,应提供该方案的合理性依据。

  2.各种临床测量参数及计算参数测量原理及临床功能的算法实现应予以说明。提供执行的验证和确认试验的摘要。试验结果应证实设计输出契合设计输入要求。

  如:对计算报告值(T-值、Z-值等)所用算法的描述。对计算机辅助分析软件(如用于智能摆位的CADfx技术和scancheck技术)及(二)2所述的产品功能中提到的各项功能所用算法的描述。对设备中采用的专利技术的描述。

  提供附加功能的内部验证资料:如:临床意义、测量准确性、测量重复性、附加功能对BMD测量的影响等。

  3.提供体模及相关信息的研究资料。包括体模制造商、体模用途、结构、技术规格及图示、测试部位、材料说明等。

  厂家应提供参考数据库,用于辅助骨质疏松症诊断及评估,诊断及评估标准参照有关WHO推荐标准和中华医学会骨质疏松和骨矿盐疾病分会.原发性骨质疏松症诊疗指南(2017)。

  建议采用有代表性的中国人群骨密度测量值参考数据库。制造商应对设备中采用的参考数据库予以说明。

  若进行了数据采集,应提交数据采集时的质控内容及结果(包括使用的设备的制造商、型号、设备重复性等)和质控方法及过程(包括对操作者、设备的质控要求等)。

  若采用与已上市设备相同的参考数据库,应与使用该参考数据库的设备的测量结果进行校正,应对软件中相应的转换公式、算法予以说明。并提供BMD结果一致的验证及评价资料。

  参考数据库的信息应在随机文件中公布,包括不限于:样本数据来源(各参考数据库样本选择应具有产品声称的人群代表性)。抽样方法、样本量、样本人群特征(应包括性别、年龄组、身高、体重、种族/民族和或地域等)、扫描部位及体成分测量结果(如:腰椎、髋部、前臂骨密度和全身骨密度、脂肪及瘦肉成分等)、纳入/排除标准、剔除标准、参考文献。

  若上市后参考数据库更新,如扩充数据库样本量,应提供数据库更新历史,并参照上述方法提供参考数据库建立的相应资料。

  与人体接触的部件,如患者支撑装置、定位垫等;应提供接触部件名称、部件材料、接触性质(接触类型、接触时间),并应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做生物相容性评价。

  关于接触到患者的设备表面的清洗、消毒说明,以及所有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清洗、消毒的设备表面的清洗、消毒说明,以避免疾病传播。

  应提供推荐的清洗和消毒方法,推荐使用的试剂,及其效果的验证报告。说明书应有清洗、消毒方面的说明。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整机的有效期、确定依据及验证报告,能够最终靠分析影响整机有效期的因素确定整机的有效期,也能够正常的使用经验数据。应提供X射线管组件、高压发生器、患者支撑装置、探测器等核心部件的寿命验证资料。

  若产品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应符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

  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

  1.应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对资料,证明两者具有等同性。

  比对内容不局限于指导原则附录中所列的项目,还应提供附件所述内容的对比情况。

  3.若申请的产品适合使用的范围超出了《目录》如,产品带有附加功能,则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来进行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有关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或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应符合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提供注册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

  2.机械危害,如:扫描架结构故障;机械部件的尖角、锐边、毛刺刮伤患者;因在较小力度下非预期激活的动力运动或旋转而导致患者的碾挫伤、夹伤、挤压伤;

  3.电离辐射,如:异常辐射散射故障导致被测者/使用者过度暴露;来自设备所致干扰的意外诊断系统性能或失效;

  2.影像质量未达到最佳水平、扫描未完成、扫描过早终止、扫描启动时间不正确或扫描设置不正确(系统按指令执行);

  2.骨密度测量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不正确,或输出人体成分及骨质疏松诊断未使用的其他数据;

  4.骨密度测量数据不可用或已丢失;扫描未完成,且未生成影像或生成了不完整的影像。

  1.应在产品型号/规格划分中给出产品型号规格区分列表或配置表(见附件)。

  2.应明确软件型号规格、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命名规则,明确软件完整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

  3.应符合YY/T 0724《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专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应依照产品真实的情况,列出具体参数值。区分不同扫描模式制定技术指标。

  GB 9706.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诊断X射线发生装置的高压发生器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11《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 医用诊断X射线源组件和X射线管组件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12《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 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GB 9706.14《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X射线设备附属设施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15《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1.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2)电磁兼容应当符合YY050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的要求。

  (3)若有激光定位功能,应适用GB7247.1《激光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引用标准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行业标准中不适用条款应在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中说明合理原因。

  10.附录:应包含设备随附的体模信息,至少应包括:制造商、体模用途、结构、技术规格及图示、测试部位、材料说明。

  1.不同工作原理、结构差异较大的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不能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如,扫描方法不一样的设备,如笔形束X射线骨密度仪与扇形束X射线骨密度仪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3.适用范围相同,性能指标相近,但技术结构有较大差异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检测样机的选取应考虑产品功能、性能、预期用途、安全指标、主要部件、结构及其组合方式等。

  3.医用电气设备在实施GB 9706.1标准全项检测时,应对电磁兼容性按照电磁兼容规定要求实施检测。安规检测报告和EMC检测报告应具有关联性。

  4.EMC运行模式的选择应考虑不同扫描模式,抗扰度试验每项与基本性能相关的功能均应以对患者后果最不利的方式来进行,辐射发射试验应使设备在能产生最大骚扰状态下运行。

  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应特别注意:

  1.详细描述设备操作步骤以及测量方法,如:患者摆位的要求、如何对解剖部位扫描。

  1.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第21号)

  2.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第14号)

  3.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第50号)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6.中华医学会骨质疏松和骨矿盐疾病分会.原发性骨质疏松症诊疗指南(2017).中华骨质疏松和骨矿盐疾病杂志.2017,9:第10卷第5期413-444.

  7.GBZ130-2013医用X射线.FDA.行业和FDA人员指南-II类特殊控制指导性文件:骨密度仪

  管电压范围和准确性:管电流范围和准确性:加载时间范围和准确性:电流时间积和准确性:标称输出电功率:输入电源电压/频率:非工频/高压逆变频率/工频高低能量(如适用):

  管组件热容量:阳极热容量:标称连续输入功率:标称管电压:焦点标称值:靶角:固有滤过:@xxkv( 在xxkv下等效滤过)靶材:阳极类型(固定/旋转)

  结构:如闪烁体涂层材料+TFT阵列或CCD或CMOS类型:(面阵/线阵/点阵;直接转换 /间接转换;有线/无线)探测器尺寸有效视野尺寸(如适用)像素矩阵(水平和垂直)像素尺寸DQE

  对工作站的最低要求:CCC要求、CPU、内存、硬盘容量、显卡、操作系统、光驱、网卡应符合CCC要求,符合GB4943.1,GB9254,GB17625.1标准

  对预览显示器的最低性能要求: 应符合CCC要求,符合GB4943.1,GB9254,GB17625.1标准屏幕尺寸类型(CRT/液晶,彩色/黑白)分辨率 (像素矩阵)最大亮度对比度

  倾斜角度范围和误差(如适用)横向运动范围和误差(如适用)纵向运动范围和误差(如适用)焦点到影像接收面的距离:床板等效率滤过:@xxkv( 在xxkv下等效滤过)

  其中……内容依照产品真实的情况填写,√表示具有该部件,空白默认不配置该部件.A/B仅为不相同的型号的示例,应依照产品真实的情况填写。部件数量可在备注中说明。